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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凯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9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有时邻里纠纷通过调解等途径无法解决时,当事人往往通过诉讼解决。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就是因为邻里间一些小事起争执,最后双方大打出手,被告程某某将原告蒋某某打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程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刘凯律师接受被告程某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其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诉讼。
刘凯律师接受程某某委托后,经向被告仔细询问和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发现,被告虽然确实将原告打伤,但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虽然有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但其所在单位对其受伤期间仍然发放工资,则此时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费用。而且虽然被告将原告打伤,但双方的打斗存在互殴的性质。后经刘凯律师多次到原告工作单位了解、调查核实,确认其在受伤期间仍然在单位领取了工资,并且从该单位取得书面证明。在庭审期间,被告通过对原告方提交相关证据的质疑和积极举证,使原告在庭审后主动提出降低一半赔偿金额以争取调解,最后本案以调解结案。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供,对于此类费用应当认真审核,防止出现遗漏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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