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站长简介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站长文集 | 经典案例 | 咨询答疑 | 联系站长 | 

最新公告:     武汉律师刘凯参加“中国产品在美召回风险回避(武汉)研讨会”  [chnlegal  2009年7月14日]            武汉律师刘凯提醒:消费者应审慎选择经营者  [刘凯律师  2009年5月20日]            刘凯律师联系方式-武汉律师咨询电话:13907153418,武汉律师QQ:2649448  [刘凯律师  2009年5月20日]            欢迎您光临武汉律师刘凯的个人网站!  [刘凯律师  2009年5月19日]        
 联系站长

联系人:刘凯律师
联系电话:13907153418
电子邮件:chnlegal@163.com
QQ:2649448
执业机构: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A座10楼
 咨询答疑


 经典案例
 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积极调查:减少赔偿数额
 职务行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不要忽视仲裁庭前调查的调解


 业务范围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范围
 劳动争议业务范围
 婚姻家庭业务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业务范围
 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业…
 金融保险法律事务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业务范围
 专项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刘凯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4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有时会出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一个股东的情况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出现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

    《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应当注意的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免责声明免费咨询收费标准联系站长 |
    CopyRight 2009-2011 www.chnlegal.com 刘凯律师 版权所有
     鄂ICP备06007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