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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凯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24
有时,有的当事人认为非婚同居就属于事实婚姻,甚至只要同居时间足够长就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实际上同居与事实婚姻并不能等同。对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还是属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解释》,并非所有的非婚同居都属于事实婚姻,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属于同居关系,而不属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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