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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凯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3
春节期间,有的劳动者因为工作需要等各种原因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加班后极少会遇到不能顺利拿到加班的工资报酬等情况,但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出现,劳动者在加班时可以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如加班审批表、考勤表、打卡纪录、签到记录或相关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劳动者在加班后如果未依法领取到相应的工资报酬,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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