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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作者:刘凯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2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确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起到重要作用,但有时有的当事人会因种种原因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能否申请复核?

        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程序》规定,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注意及时(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书面形式并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准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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