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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凯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22
有时,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为分处两地等原因,难以通过现场出具借条、欠条以及交付现金等方式进行,有时会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虽然银行转帐凭证上记载有相关信息,但是凭证并不代表借条、欠条,一旦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而债务人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时,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则更大。
一般来说,债务人亲自签字确认的借条、欠条等能够反映出借贷双方关系,也较难被债务人所否认。但在没有借条、欠条等情况下,债权人则应当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录音、录像、邮件等材料如果能够与银行转账凭证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能有效的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个人建议,如果借贷双方确实需通过银行转帐等方式交付款项,可考虑先在协议、借条、欠条中约定支付的时间、双方银行帐号等具体情况,债权人根据协议以及银行转帐凭证等材料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即使将来发生纠纷,债权人也能够举出相应的证据。如果债权人在转帐时没有取得借条、欠条等,也可考虑事后通过补写、录音等多种方式补充证据,避免出现证据不充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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